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农牧民和其他组织进行以牧民定居、牲畜暖棚、饲草料基地、草原围栏和人畜饮水等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基本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补播、撒播、飞播和草原施肥、灌溉等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