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态状况、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成果,及时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