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村(牧)民委员会、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草原调查,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