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