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