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