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二条已修改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