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

草原承包期内,草原承包经营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后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