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条已修改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