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