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