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二)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予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