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尚不够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