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应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和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罚款和追缴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