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园是城市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园。

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