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园是城市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园。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