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园生态环境、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公园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良好的景观和优美的环境,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游客享有在公园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生态环境、财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