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在遵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当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