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文头、印章、 会标、牌匾、主要文件以及凡用文字表述的碑文和标志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