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