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动、占用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占用期满或者在占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设施维修、养护需要清除而拒不清除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