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一)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的;

(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擅自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连接的;

(三)第二十七条排放施工废水造成设施堵塞未予疏通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