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盗窃、非法收购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