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二)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三)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埋设线杆、设置广告牌;(四)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五)盗窃、非法收购井箅、井盖、阀门等;(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