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职责按照其产权性质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排水设施产权不明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对堵塞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及时疏通,对丢失、损坏的设施,必须在3日内安装或者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