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个人确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城市建设、设施维修养护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除。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