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污水监测管理机构依法对排水户排放污水、废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排水户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