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排水户和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月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征收滞纳金。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