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排水户和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月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征收滞纳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