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