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