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