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