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