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