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五条已修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