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