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四条已修改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