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重要信访事项发函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调查,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处理;
(四)对典型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主任会议研究,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
(五)对检举和控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