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批评和意见,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事项;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