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批评和意见,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事项;(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