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地、州、市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或者省总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