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