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组建工会,依法成立筹备机构,在职工中发展会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条件,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和干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