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处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