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