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