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河道的整治与建设,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活动,必须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应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应事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兼顾农业、渔业、林业、生态环境、城镇建设和交通建设的需要。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