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向河道排污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之前,应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当协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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