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确需利用堤身或堤顶兼做公路、乡村道路的,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通车堤段路面分别由县交通部门或乡(镇)、村负责养护,确保原防洪标准和堤防安全。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