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