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涉及河道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或预防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