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已废止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安置宗教教职人员、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不得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质捐赠;不得销售或者散发用于传教的宗教出版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