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拍摄广告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同意。此外,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及拍摄广告片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