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